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2號

債權人 莊冠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侑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30,875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債務人為「永慶不動產國圖館成侑加盟店(成侑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並陳報正確債務人名稱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系爭房屋經解除後仍得領取傭金之釋明文件(含屋主是否給付仲介費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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