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2號
債權人 莊冠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侑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30,875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債務人為「永慶不動產國圖館成侑加盟店(成侑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並陳報正確債務人名稱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系爭房屋經解除後仍得領取傭金之釋明文件(含屋主是否給付仲介費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