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98號

原告 張忠義

被告豐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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