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孟僑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3,98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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