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