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適用之利率為何。(利息請以年利率表示。)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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