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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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正確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