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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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 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 陸佰 肆拾貳元,惟原告嗣擴張訴之聲明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