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因本院通緝逮捕到案,經訊問後准以新臺幣六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因被告未能提出保證金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甲○○以言詞向本院表示已覓得保證金等語,本院審酌後,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准被告甲○○以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