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6月4日、6月11日
、8月30日、8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99,261元購
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被告允諾於95年12月收取工程款
後即還清借款,詎被告僅於96年12月27日、97年2月1日共償
還原告8,000元,尚積欠91,261元借款未清償,屢經原告催
討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訟。故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供6月11日、8月30日、8月31日計四張
發票,收貨人姓名非伊本人簽名,亦未授權別人幫伊簽名。
伊沒有收到產品,也沒有向原告借信用卡刷,不可能用伊祖
母名義訂貨,伊都是自己到公司拿貨,從來沒有請別人到公
司拿貨,只是有時會向同事調貨,等伊拿到貨再還別人而已
。不知道獎金為何會到伊帳戶,當初原告說是佣金,有可能
係原告用伊名義訂貨,獎金當然匯進伊的帳戶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簽收單、統
一發票、刷卡單及明細、獎金退款報表、存摺明細等件為證
,並經證人 劉竹風 證稱:「(你如何知道本件事情?)我當
時有在現場,而且我也有聽雙方在談這件事情。」、「(兩
造之前是何關係?)兩造是透過我才認識,我之前也在他們
公司上班,對於公司的制度有了解。他們兩人有上下線關係
,聲請人(原告)是上線,...我知道相對人(被告)向
原告借信用卡刷錢出來向公司買產品,如果買多的時候錢不
夠,被告就會向原告借信用卡刷卡,被告有跟我說他向原告
借卡及原告向他追討錢的事,但沒說多少錢。」、「(買產
品收貨時是否須本人簽名?)可以授權代簽,簽本人的名字
,事後代簽的人再將貨品給本人。」、「(知道獎金有到被
告帳戶的事嗎?)如果有買的話就會有獎金。」、「知道被
告有用他奶奶的名義買東西?)我知道,我們有一起到被告
家,他奶奶也是下線,我知道被告有一、二次是用他奶奶的
名義買的,也是那時候的事。「(有無曾幫忙搬產品?什麼
產品?)有,我知道單子上有很多東西,有蘆薈汁好幾箱,
因為有好幾箱,印象特別深。」等語(本院卷第48、49頁)
,互核相符,是被告空言否認即不可採,原告上開之主張自
可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天化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