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施用毒品(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7.29回溯96小時內之某│96.7.7回溯96小時內之│││時點│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399號│第123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79號│9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7.1.31│├─┼──────┼────────────┼──────────┤│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79號│9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8│97.1.31│├─┴──────┼────────────┼──────────┤│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516│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號│9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