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9月12日│96年7月20日│96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705號│第4098、4099號│第4098、4099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3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7年2月14日│97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3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1日│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撤回上訴)│││├─┴──────┼──────────┼──────────┼──────────┤│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14號│2358號│2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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