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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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4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宗樺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含有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1包(驗前毛重1.0806公克,驗前淨重0.8736公克,鑑驗取用0.0448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更正犯罪事實:附件犯罪事實一第1行所載「大麻」更正為「
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及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附件犯罪事實一第4行所載「大麻1包(含袋重1.12公克)」更正為「含有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1包(驗前毛重1.0806公克,驗前淨重0.8736公克,鑑驗取用0.0448公克)」。附件犯罪事實一第6至7行所載「大麻1包」更正為「含有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1包」㈡補充證據:現場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
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
二、審酌被告張宗樺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持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1包,對我國社會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惟念被告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另衡酌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待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之手段、情節、毒品數量、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1包暨無法完全析離上述毒品之包裝袋(驗前毛重1.0806公克,驗前淨重0.8736公克,鑑驗取用0.0448公克),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863號被告張宗樺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宗樺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不詳之代價購買大麻1包(含袋重1.12公克)後,即無故持有之。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為警查獲,當場扣得上開大麻1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宗樺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檢察官孫瑋彤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佩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