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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