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0,45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