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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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黃君維
債務人 姚宥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及期前循環利息新臺幣玖佰貳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