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馬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歐晉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13日以106年度馬秩字第6號裁定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
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60102761號聲請
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晉祥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歐晉祥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以106年度馬秩字第6號裁定
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元,前開裁定經移送機關於
106年5月24日送達予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之罰鍰完納期限自
106年5月24日起至同年6月2日止,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
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45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執行
通知單、交辦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20,0
00元未繳,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
定,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映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