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詹慕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7月6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10634250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慕霖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詹慕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9日10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捷運站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詹慕霖矢口否認有乞討叫化行為,惟有證人黃志
清指證筆錄。
(二)監視器晝面照片5張、光碟片。
三、查,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捷運站乃係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
,應屬公共場所無疑。是核被移送人詹慕霖所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
勸阻」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正值年青為前途奮鬥大
好之際,卻不思努力開創人生新境,尋求正當工作,反為貪
圖一時之安逸,苟且以乞討維生,頗為可惜,又其所犯非行
對於國民善良道德感情乃至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不良影響,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惕勵,並期被移送人能藉此重
建正確社會價值觀念,謹守自持,勿再有違序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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