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鴻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燕
相 對 人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
,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12條、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買賣契約涉訟請求,
揆諸原告之出貨單,交貨地點亦係約定在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1樓,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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