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詹前營
代 理 人 林世昌 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
6年度板再小字第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問詢問表及審查決
定書等資料以為釋明,且經本院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可
知,聲請人105年間名下並無任何收入、財產,堪認聲請人
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