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李柏融
李榮華 許扁 李柏緯 李欣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
劉亞杰 律師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告 許裕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