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孟樺蔡淑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永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理人 林晉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蔡弘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孟樺即蔡淑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孟樺即蔡淑惠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103年11月11日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於104年7月28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已於104年9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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