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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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罪名│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95.6.19│95.4.25至95.6.26│││2.95.6.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3944號│偵字第356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20│95.12.07│├─┼──────┼──────────┼──────────┤││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20│95.12.2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1554號│96年度執字第1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