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年7月3日│95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3784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697│95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5.10.27│95.12.12│├─┼──────┼──────────┼──────────┤│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697│95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5.11.30│95.12.29│├─┴──────┼──────────┼──────────┤││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2853號│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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