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十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卅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台東臨時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出席職員如左: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書記官劉妙娘通譯吳慶珍到庭關係人:
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等願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整。
被告等願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原告丙○○叁拾萬元整。
原告等對於被告等之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右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後認無異始簽名:
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妙娘審判長法官謝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