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大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肆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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