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高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又依被告高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提出之答辯狀所載,顯有同受被告乙○○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意,然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需提出委任書狀或當事人以言詞委任並經書記官記載於筆錄始足當之,是被告乙○○如有意委任前開訴訟代理人,亦應參酌前開方式辦理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