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