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6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6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匪諜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覆議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賠償聲請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 林獻香 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按受害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觀冤獄賠償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賠償聲請人向原決定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既係以其已死亡之配偶林獻香之法定繼承人資格而為聲請,而依本件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卷內所附之戶籍謄本,林獻香之法定繼承人尚有長男 林經堯 ,原決定未將之併列為賠償聲請人,逕行決定,自難謂合,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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