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黃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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