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樓相對人嘉葉企業有限公司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為相對人嘉葉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嘉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葉公司)滯欠89、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因公司之董事 王來傳 已於民國90年2月17日死亡,該公司又無其他董事,迄今亦未重新選任董事,足見其董事已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之相關權利義務均處於不確定狀態,為免衍生其他不必要之稅費,爰依上開規定,請求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嘉葉公司之董事原僅有王來傳1人,其已於90年2月17日死亡,該公司迄未辦理董事之變更登記,且股東間又未互推代理人,此有嘉葉公司變更登記表、王來傳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又因該公司有滯欠89、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未有人代表公司,恐衍生不必要之遲延利息或滯納金,而有損害公司之虞,職是,足認嘉葉公司董事確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致公司有生損害之虞,故聲請人請求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又甲○○○為該公司股東,又為原董事王來傳之配偶,持有股份600,000股,為現有股東持股最高者,是其就公司營虧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復經本院告知其本件聲請要旨,而其亦表示願擔任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是堪認其適任嘉葉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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