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