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七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七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甲○○係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由共同告訴代理人 陳文銓 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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