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