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65號聲請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鄉○○○路○○○號)於95年5月20日死亡,惟因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其繼承權,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雖據其提出戶政連線除戶資料、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繼承系統表、本院98年7月13日雄院高95繼敦字第1750號函、98年8月6日雄院高95繼敦字第1750號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㈡惟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75號裁定選任 董榮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遺產管理人,並於97年3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行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