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265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9號│98年度訴字第129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98年度審易字第63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4日│98年4月14日│98年6月30日│98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9號│98年度訴字第129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98年度審易字第636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30日│98年8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