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與如附表編號1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有期徒刑3月│││幣10萬元││├────────┼─────────────┼───────────┤│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0.01.28至│91.10.22│││91.10.22││├────────┼─────────────┼───────────┤│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1年偵字第7417號│91年偵字第741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797號│92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實├──────┼─────────────┼───────────┤│審│判決日期│92.05.30│92.05.30│├─┼──────┼─────────────┼───────────┤│確│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台上字第4619號│92年度上訴字第797號││決├──────┼─────────────┼───────────┤││確定日期│92.08.21│92.05.30│├─┴──────┼─────────────┼───────────┤│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刑法第305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