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281號
原 告 李適宏
被 告 曹先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有本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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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租賃契約書並無兩造合意管轄之約
定。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