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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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明人 楊善富 上列聲明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楊善富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蔡國在法官蘇振堂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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