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長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16日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782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7090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