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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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富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康富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經原判決判處該罪之低度刑即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為相關違禁物沒收。又上訴人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5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前科,即與緩刑宣告之法定條件不符。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月31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於105年6月19日另具狀補提上訴理由,猶謂:被告自本案相關轉讓部分執行完畢後,白天工作,晚上照顧阿嬤,生活已步入正軌,請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云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理由既非屬具體,核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本院審酌卷內所有訴訟資料,關於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之不當或違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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