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春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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