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永叡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益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特休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2,85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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