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兆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一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一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135,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5,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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