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二○○號原告 郭阿萬
陳阿甘 被告通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薺臨 原名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