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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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元義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0年度偵字第18362號、第19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黃元義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元義前經本院發布通緝,業於通緝期間之101年10月14日死亡一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相字第1734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