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布利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境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