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