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好用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65萬元範圍內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803號准予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今仍未提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詢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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