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之7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記載正確利息及違約金起迄日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應敘明被告繳款截止日等)之準備書狀到院。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庭提寄送繕本經被告收受之回執證明)。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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