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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